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35號聲請人 黃貴春 即聲明人相對人 黃坤穆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18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黃坤穆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