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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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 鄭秀美 相對人 石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12月1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498│173.99│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屋│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號││││││││單│││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物│位││├──┼─┼──────┼────┼────┼─┼─┼─┼─┼─┼──┼─┼─┼─┼──┤│001│38│臺南市後壁區│臺南市後│2層樓房│61│79│15│15│平│加強│7.│8.│平│全部││││土溝里9之1號│壁區新溝│加強磚造│.6│.2│.5│6.│方│磚造│64│17│方││││││段498地││9│9│2│50│公││││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