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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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聲請無權占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3,850元(
3,700元×921平方公尺÷2),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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