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0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詮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韡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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