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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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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