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093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朱朝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甲○○(原名:朱朝宗)之同一性,如為更名,相對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