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請人 蔡宇棟 相對人 蔡添進 相對人 蔡炳煌 相對人 蔡炳昌 相對人 蔡宜佑 相對人 蔡宜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自負擔六分之一,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06,688元│由聲請人預繳│├──────┼───────┼───────────┤│複丈費│11,400元│由聲請人預繳│├──────┼───────┼───────────┤│複丈費│1,800元│由聲請人預繳│├──────┼───────┼───────────┤│估價費│40,000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159,888元│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各自負││││擔六分之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26,648元。││【計算式:106,688+11,400+1,800+40,000÷6=26,64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