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6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