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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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芸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6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34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9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廖芸萍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表明:「一、緣被告廖芸萍因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62號及104年度審訴字第1334號案件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二、理由後補」等語,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原審於被告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5年1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被告住居所,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有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6-87頁)。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吳定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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