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附客戶對帳單所示,供貨商為慶易建材而非債權人乙○○,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慶易建材抑或為乙○○?或提出得向債務人甲○○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