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債權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