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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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61號聲請人 曾南鈞 (即被繼承人 曾椿祥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曾椿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曾椿祥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2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椿祥(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市○○街00號、民國96年11月1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168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茲因被繼承人生前積欠關係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本金30,041元及其利息等,惟其所遺現金不足清償,是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21號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168號裁定、本院110年度板小字第1214號判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21號、98年度司家催字第168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股票名稱股數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50股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6股3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0股4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59股5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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