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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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立騏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啟宏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原告與被告灃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