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聲請人 陳淑鈴 (即 陳阿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陳王詠詩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股份分配協議書之持有股票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函之發行公司名稱不同,請提出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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