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胡怡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428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
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起承租原告所經管之台
南市○區○○段○○○○○○○○○號國有基地,面積為70.50平方
公尺,至100年12月31日止,尚積欠原告98年7月至99年11月
止計6期之租金計新台幣(下同)52,428元未付,依國有基
地租賃契約書第3點第1款之約定,租金以3個月為1期,由承
租人於每年3、6、9、12月月底前就各該期租金之總額自動
向出租機關繳納,逾期繳納租金時,應依第5點第3款所定之
計算標準加計如附表所示計算之逾期違約金,爰依租賃契約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一份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一份為憑。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租賃契約,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428元
,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敏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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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數│欠繳租金期間│欠繳金額│違約金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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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000│9,252│981001│
├──┼──────────┼──────┼──────┤
│2│000000-000000│9,252│990101│
├──┼──────────┼──────┼──────┤
│3│000000-000000│9,252│990401│
├──┼──────────┼──────┼──────┤
│4│000000-000000│9,252│990701│
├──┼──────────┼──────┼──────┤
│5│000000-000000│9,252│991001│
├──┼──────────┼──────┼──────┤
│6│000000-000000│6,16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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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計算方式:按月加計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十為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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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