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彭秀鳳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1月6日以100年度板秩字第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無力繳
納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秀鳳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彭秀鳳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6日以100年度板
秩字第4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500元確定在案,
惟被處罰人迄今均未到案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
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為500元,以500元折算1日,是本件應易以拘留1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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