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江家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0年4
月11日以新北警海秩018字第10000145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家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1)時間:民國100年3月13日5時26分。
(2)地點:新北市○○區○○街○○號附近。
(3)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照片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