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3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   告  謝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紋榮住所地係於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2
,有被告謝紋榮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而綜觀原
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
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謝紋榮之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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