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葉淑惠 被告蔡孟哲
林 韋訓 張傑鈞 陳鴻欽 莊杰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