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文雀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文雀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已受法院裁定免責確定乙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予認定,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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