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7,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