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債權人 陳韋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田艾甄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8月3日」起算?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