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陳正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