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宇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宇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及法務部民國103年9月11日法檢決字第10304540770號函意旨,再向本院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0年5月1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578240號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是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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