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子皓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5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子皓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丁子皓於偵訊傳、拘未到,其父親 丁金星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紀錄表內陳述:丁子皓高中畢業後隨全家移民加拿大,並就讀西門菲沙大學,大學畢業後目前在貿易公司上班,已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工作穩定,因尚有助學貸款償還,懇請貸款還完後再返國盡國民應盡義務云云。惟查:我國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義務,此觀憲法第20條自明,依卷附戶籍資料,被告戶籍雖已遷出國外,然並未放棄我中華民國國籍,自應依憲、依法服兵役,乃屬當然。又被告之父親雖稱為還就學貸款,因而無法返國服兵役,然即使在國內就讀高中、大學等國民義務以上之教育學程,亦有可能須就學貸款,若每個就學貸款之學子均以相同理由拒絕服兵役,則國將無可用之兵,國豈不恆亡?此等理由除不得阻卻違法,更將使兵役制度流於空幻,明乎此,被告父親上開之代為答辯,實無法為本院接受於一萬。
三、審酌我國兵役制度不斷放寬,被告不思及此,竟仍意圖逃避兵役,以在國外就學畢業後就業居住於國外無法分身為由滯留他國不歸,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且逾應徵兵處理之時間已久,及至本件判決前亦未見其返國,顯見無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5910號被告丁子皓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子皓係民國00年生之徵兵及齡男子,原住桃園市○○區○○路○○○號4樓,明知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102年9月2日經內政部移民署以其就讀大學身分核准出境後,就其所讀學歷最高年齡限制至106年12月31日止,逾期迄今未歸,已違反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限。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07年1月25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070005335號函文催告其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上揭函文於同年1月26日經管理員 簡添丁 收受後轉交予丁子皓父親丁金星收執,催告期滿後,丁子皓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桃園區公所於同年7月30日再以桃市桃民字第1070045599號函文通知丁子皓於同年8月23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上揭函文於同年7月30日經社區管理員簡添丁收受轉交予丁子皓父親丁金星,丁金星透過通訊軟體告知丁子皓上情,惟丁子皓屆期仍未返國,無故不到而未接受徵兵檢查,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丁子皓自103年8月15日後即已出境未歸,且已遷出上開戶籍地,有被告入出境紀錄查詢結果及戶籍資料各1份可憑,合先敘明。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丁金星於調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訪查紀錄、戶籍資料、兵籍表、役政系統列管人員資料查詢、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7年1月25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070005335號函文暨送達證書、暨送達證書、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7年7月30日桃市桃民字第000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1份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檢察官吳佳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意菁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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