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反聲請聲請 黃婉綺 人上列反聲請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 洪國榮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且未提出應送達於他造之聲請狀繕本。查本件聲請之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12,554元〔計算式:385,260元+(124又12/30月*13,885元/月)=2,112,55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與聲請狀相符之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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