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840號債權人 蘇信治 債務人山富旅行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債務人山富旅行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債務人請列 謝淑惠 即山富旅行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山富旅行社,法定代理人謝淑惠)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