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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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事裁定109年度交字第91號原告 徐義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請求撤銷之裁決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