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宇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過失傷害部分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業已就起訴書所載過失傷害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