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淑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534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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