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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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育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營偵字第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育豪於民國105年9月17日上午8時11分,在臺南市○○區○○里○○000號柳營奇美醫院門口前,因不服該院保全 黃聖淵 勸阻抽菸,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上午8時31分,徒手毆打黃聖淵臉部、頭部及背部,致其受有頭部損傷及背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聖淵於本院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