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宇芹
高士翔 李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二、請提出正確之附表(應註明債權人、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