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告己○○○○○○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