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玉滿堂設計事業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387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