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全美關係企業社即 許平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凱驊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3,944元,應繳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