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JuaneReichert(中文: 林尚恩 )被告 郭培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0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附件所示中英文版道歉啟事以分享對象為所有人方式公開刊登於「水蓮生活大小事」社團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lotushill)至少2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詳如起訴狀及擴張請求狀事實理由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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