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