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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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2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