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4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
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6,05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