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梁秀迎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李良安
蕭輔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辰舟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