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73號聲請人 林孝文 相對人 姚秀蘭 上列當事人聲明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本係夫妻,因雙方意見不合,經訴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台灣國民,而相對人為中國國民,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提出中國法院之判決書及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惟未提出判決生效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0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參,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