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 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鋒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3,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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