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力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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