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基隆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泰宣企│兆豐國際商業│民國108年11月4日│5萬0,379元│BN0000000│支票│││業股份│銀行基隆分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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