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莊方源
葉珮斯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梅雀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金額,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徵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莊方源│3,066,218元│31,393元│├──┼────┼───────┼───────┤│2│葉珮斯│4,553,405元│46,144元│├──┼────┼───────┼───────┤│合計│││77,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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