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11號聲請人 黃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高菁菁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味王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