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54號原告 劉又菁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被告 曾繁俊
曾富宜
曾貴玲 曾繁傑 劉馮桃 劉子渝 劉蕙瑩
劉勝德 劉幼涵
劉欣儀 (原名 劉幼儀 )
居HoheLuft0.00000Bargstedt,Germany 劉玉珍
劉傳馬
劉勝中 兼上13人訴訟代理人郭 劉玉鳳 被告 劉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