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24日起向債權人陸續借款三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048,000元整,其中(1)1,148,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24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375%(目前年息為3.97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2)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月18日起至101年01月18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325%(目前年息為4.92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3)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01月03日起至103年1月3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3.41%(目前年息為6.0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3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全部現欠本金1,522,331元整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50,969元│9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975│9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86,520元│97年1月18日起至清償│百分之4.925│97年2月1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84,842元│97年4月3日起至清償│百分之6.01│97年5月4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