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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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日商‧兄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5番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律師被告皇寶資訊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訴訟代理人 葉玟妤 律師
文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莊豐源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智 字第 5 號裁定(97.12.12)[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智 字第 5 號判決(97.12.1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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