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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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7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7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丙茂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第2項規定核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